权利要求7-10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2所述的抗菌功能性织物的使用用途特征,其所涉及的各种用途特征均与织物上附着的银粒子具有抗菌活性有关,如与烧烫伤治疗、皮肤感染治疗、切口感染预防以及日常生活相关的用途特征均是抗菌织物的常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明了银粒子具有抗菌活性的基础上,确定包含纳米银的抗菌织物具有上述各种用途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的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陈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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