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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夫与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锦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韩城路189号1号楼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锦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韩城路189号1号楼第一层a部位。

法定代表人:关野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玉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圣,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b座7-11层。

法定代表人:牟贵先,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锦夫因与被申请人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上海公司)、被申请人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39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锦夫申请再审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陈锦夫已经于法定期限内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诉讼,涉案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目前在二审审理中,故陈锦夫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法律没有规定应当或可以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不中止诉讼不等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东芝上海公司答辩称:1.一、二审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与司法政策相吻合;2.一、二审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实体公正的基本原则;3.一、二审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诉讼效率的基本原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亦即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出现上述情形时对是否中止诉讼具有自由裁量权。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专利侵权纠纷因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导致审理期限不当延长,既增加诉讼成本,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陈锦夫的涉案发明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陈锦夫对无效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目前处于二审阶段尚未终结。涉案无效决定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涉案专利权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是否有效不确定。虽然陈锦夫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是鉴于其起诉所依据的权利基础不确定,为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考虑到涉案无效决定如果在随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撤销,陈锦夫可以重新起诉,驳回陈锦夫起诉并不影响陈锦夫的诉权和实体权利,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陈锦夫的起诉并无不当,陈锦夫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陈锦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锦夫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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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