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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利刚电子有限公司与贺立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综上,慈溪市利刚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综上,慈溪市利刚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慈溪市利刚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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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