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协议》约定,王波、王宏云应提供有效证书,协助丁现群、张书波办理过户手续。但未约定王波、王宏云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亦未约定丁现群、张书波支付购房款与王波、王宏云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先后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权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有正当理由不予履行,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本案中,丁现群、张书波通过出具借条方式履行了第一期款项的支付义务,并支付了利息、土地出让金等其他相关款项。王波、王宏云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王波、王宏云在长达一年多时间未办理过户手续,亦未告知丁现群不履行义务的正当理由,二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王波、王宏云再审认为,其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义务,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综上,王波、王宏云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波、王宏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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