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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孟清与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北方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夏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陈孟清借款本金16195037元,利息2620465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并继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宁夏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陈孟清借款本金16195037元,利息2620465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本金1619503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由宁夏北方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00元,由陈孟清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