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院认为,郭玉凤的申诉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再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青岛市李沧区李村街道办事处东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青岛市李沧区李村街道办事处东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2539元,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司 伟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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