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文山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作出的吉文山会计专审字(2011)05号审计报告只是认定169.96614万元的收款收据及白条系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没有认定这些费用为虚假开支。收款收据及白条虽然不符合财会报销规则,但并不等同于没有实际发生相关费用,且其中的开支70.8315万元,王世洋还签字予以了认可。对于其余的收款收据及白条开支款,驼洋地产公司的执行董事王传喜在缪占华等交接对账时也签字予以了确认,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审查也认定了万小玲没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认为二审判决就缪占华等在受托期间利用收款收据及白条虚假开支平帐169.96614万元之事实不予认定,于法无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驼洋地产公司、驼洋实业公司、王世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王世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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