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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综上,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综上,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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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