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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金盛常、李其成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金盛常申请对其投入案涉工程的款项及应分得利润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辽宁东正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辽东司字(2013)第1002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金盛常对案涉工程投入金额4109919.08元,应分得的利润为3158796

金盛常申请对其投入案涉工程的款项及应分得利润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辽宁东正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辽东司字(2013)第1002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金盛常对案涉工程投入金额4109919.08元,应分得的利润为3158796.35元。在本案审理中,人民法院选择的鉴定部门程序合法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针对渤海公司对鉴定结论的异议,鉴定部门的鉴定人员出庭进行解答并提交了书面答复。鉴定结论的有关证据亦经各方当事人反复出示和质证。原审法院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妥。渤海公司关于二审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从程序到实体漏洞百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渤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渤海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冬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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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