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两审判决在部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77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36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09851号《关于第3150675号“B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3150675号“BO及图”商标争议案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法国鳄鱼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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