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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国鳄鱼恤集团有限公司与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综上所述,原两审判决在部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综上所述,原两审判决在部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77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36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09851号《关于第3150675号“B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3150675号“BO及图”商标争议案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法国鳄鱼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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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