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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与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综上,李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

综上,李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附图一:

附图二:

附图三:

绿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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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