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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张士村民委员会、郭力军与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于远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大龙洋公司、于远志和郭力军在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时,大龙洋公司虽持有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本院审查本案期间,张士村委会和郭力军均提交的案涉土地地籍档案资料中,有土地管理部门将该土地使

本院认为:大龙洋公司、于远志和郭力军在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时,大龙洋公司虽持有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本院审查本案期间,张士村委会和郭力军均提交的案涉土地地籍档案资料中,有土地管理部门将该土地使用权由张士村委会办理变更为大龙洋公司时,在审核意见中标注的“变更后原土地法人、使用性质、用途都不变”的内容。另外,本案审查期间,于远志认可其一直未实际使用案涉土地。故张士村委会主张其对案涉土地享有权利有一定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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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