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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宽博科技人员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光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宽博公司已付工程款是否错误问题。宽博公司对二审判决认定的已付工程款提出多项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定金36万元未计入《结算审定单》确认的工程造价款中,故不应计入宽博公司已付工程款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宽博公司已付工程款是否错误问题。宽博公司对二审判决认定的已付工程款提出多项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定金36万元未计入《结算审定单》确认的工程造价款中,故不应计入宽博公司已付工程款。此外,宽博公司主张《结算审定单》中的土石方工程294683.75元系由原施工单位完成,故宽博公司支付给卢光昌的土方工程款应计入已付款;宽博公司已付科技大厦基础补压桩款5.5万元,该款与《结算审定单》中的裂桩加固费5.9万余元是同一笔款,5.5万元应计入已付款;2005年9月26日,宽博公司向卢光昌转账支付55万元,该款系偿还卢光昌于2005年6月24日支付给宽博公司的借款50万元及土方款5万元,5万元应计入已付款;宽博公司支付的塔吊、外架租金、水电费37.7万元不应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等。对此,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对上述款项是否应计入已付款,已经作出论述和判断,宽博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原判认定存在问题,二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清楚,无须再审。

(三)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工程内部项目承建合同》为无效合同,理据充分。原判对合同性质已经作出判断,即认为上述合同无效,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宽博公司就此节提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宽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宁宽博科技人员创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