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追加河北方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依据不足,申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河北高院(2014)冀执复字第41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裁定如下: 驳回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的申诉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张 元 代理审判员 薛贵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冠兵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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