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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综上,追加河北方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依据不足,申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河北高院(2014)冀执复字第41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综上,追加河北方达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依据不足,申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河北高院(2014)冀执复字第41号执行裁定应予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裁定如下:

驳回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的申诉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张 元

代理审判员  薛贵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冠兵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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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