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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上蒋火腿厂与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关于雪舫工贸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雪舫工贸在火腿产品上同时使用“吴宁府”和“雪舫蒋”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双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持

关于雪舫工贸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雪舫工贸在火腿产品上同时使用“吴宁府”和“雪舫蒋”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双方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客观后果,“雪舫蒋”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上蒋火腿厂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定赔偿数额15万并无不当。上蒋火腿厂在再审申请中仍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雪舫工贸因侵权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对其关于二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东阳市上蒋火腿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阳市上蒋火腿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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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