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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述林、陈静与云南东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综上,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对部分事实的认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东银公司与苟述林、陈静的再审申请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综上,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对部分事实的认定依据不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东银公司与苟述林、陈静的再审申请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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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