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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循化县谢坑铜金矿与王能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三、关于本案100万元停产损失的归属问题。2008年6月,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了《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该规划报告记载,补偿谢坑矿选矿厂停产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该

三、关于本案100万元停产损失的归属问题。2008年6月,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了《黄河积石峡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该规划报告记载,补偿谢坑矿选矿厂停产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该停产损失的归属,双方发生争议。谢坑铜金矿认为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该停产损失应当归其所有。王能新认为下滩选矿厂投资补偿费用6114442元(含停产损失100万元)应当全部归其个人所有。原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谢坑铜金矿新选矿厂未建成投产前政府通知拆迁时,所应得因停产、搬迁等耽误生产、经营的补偿归谢坑铜金矿所有”,故该停产损失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归谢坑铜金矿所有。王能新申请再审主张6114442元投资补偿费用仅限于2009年以前下滩选矿厂因拆迁而产生的投资补偿费用,而2009年以前下滩选矿厂不存在任何租赁关系,故该投资补偿费用不可能包含下滩选矿厂承租人的停产损失费用。规划报告记载,移民安置规划水平年确定为2009年,同时,拆迁补偿费用概算编制依据的价格水平采用2007年4季度。因该规划报告记载的2009年并非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截止期限,且循化县支援黄河水电站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下滩选矿厂发出拆迁通知的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此时,王能新已将下滩选矿厂出租给了谢坑铜金矿,故原审法院认定至下滩选矿厂实际拆除时双方已经发生租赁关系,该100万元停产损失是对实际拆除期间的补偿并无不当。王能新提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王能新还主张自2009年12月9日起下滩选矿厂的财产权及因拆迁所产生权益的权利主体已由谢坑铜金矿变更为王能新,故谢坑铜金矿无权主张该投资补偿费用中的停产损失。2009年12月9日,王能新与徐春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虽然该协议约定“谢坑铜金矿选矿厂和尾矿中转库所占土地、地上建筑物和全部设备及选矿厂拆迁补偿不在本次交易之列,故不计入本协议。补偿金支付归王能新所有”,但事后,王能新在与谢坑铜金矿于2011年3月4日签订的《下滩选矿厂租赁协议书》中又约定“如谢坑铜金矿新选矿厂未建成投产前政府通知拆迁时,所应得因停产、搬迁等耽误生产、经营的补偿归谢坑铜金矿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拆迁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变更并无不当。

综上,王能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能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涛

代理审判员  梅芳

代理审判员  杨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