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一审判决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民事裁判,汇东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系申请再审对象错误。本案二审判决的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与一审判决并不相同,不能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为由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汇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内蒙古汇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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