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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宏茂、沈敏等与仪征市宏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五)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由于长虹公司退场,长虹公司与宏伟公司未就工程款总额和已付款数额进行对账,后长虹公司两次起诉主张工程款,均撤诉,此后长虹公司被注销,沈宏茂、沈敏、沈峰未及时主张权利,对此

(五)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由于长虹公司退场,长虹公司与宏伟公司未就工程款总额和已付款数额进行对账,后长虹公司两次起诉主张工程款,均撤诉,此后长虹公司被注销,沈宏茂、沈敏、沈峰未及时主张权利,对此各方均有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沈宏茂、沈敏、沈峰于2011年7月5日提起诉讼,起诉之日视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裁量幅度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宏伟公司与沈宏茂、沈敏、沈峰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仪征市宏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沈宏茂、沈敏、沈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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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