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由于长虹公司退场,长虹公司与宏伟公司未就工程款总额和已付款数额进行对账,后长虹公司两次起诉主张工程款,均撤诉,此后长虹公司被注销,沈宏茂、沈敏、沈峰未及时主张权利,对此各方均有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沈宏茂、沈敏、沈峰于2011年7月5日提起诉讼,起诉之日视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裁量幅度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宏伟公司与沈宏茂、沈敏、沈峰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仪征市宏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沈宏茂、沈敏、沈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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