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宗欣、鼎博辉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判涉案款项应先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并对拖欠各种工程费用结算完毕才能进行分割。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姜宗欣与鼎博辉公司该项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西乌珠穆沁旗鼎博辉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姜宗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项之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乌珠穆沁旗鼎博辉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姜宗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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