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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鼎博辉石化有限公司、姜宗欣与北京市轮飞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6(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姜宗欣、鼎博辉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判涉案款项应先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并对拖欠各种工程费用结算完毕才能进行分割。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

姜宗欣、鼎博辉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判涉案款项应先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费、并对拖欠各种工程费用结算完毕才能进行分割。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姜宗欣与鼎博辉公司该项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西乌珠穆沁旗鼎博辉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姜宗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项之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乌珠穆沁旗鼎博辉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姜宗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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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