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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新世纪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证据的适用和采信方面出现重大错误。主要表现在:二审判决忽视了在卷证据对于记名股票的明确规定,回避了风险投公司长期没有履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错误采信

新世纪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在证据的适用和采信方面出现重大错误。主要表现在:二审判决忽视了在卷证据对于记名股票的明确规定,回避了风险投公司长期没有履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错误采信西安市高新工商分局的答复函,错误认定合同的主要目的,对于证明函的认定有失公正,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二审判决没有对风险投公司第二项上诉请求作出判处,明显遗漏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或直接作出再审判决。

风险投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关于风险投公司严重违约、新世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认定有失公正,二审法院关于新世纪公司已经实现主要合同目的、新世纪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的认定合理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新世纪公司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二是风险投公司是否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

关于新世纪公司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问题。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认定新世纪公司的合同目的是取得翔宇公司22.28%的股权。翔宇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有效凭证。从本案情况看,2013年1月,新世纪公司已经被记载于翔宇公司的股东名册,且翔宇公司也明确认可这一事实。新世纪公司可以向翔宇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其合同目的已经能够实现。此外,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也没有规定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因此,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另外,翔宇公司发起成立时及以后并未向股东签发记名股票,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亦未约定背书转让记名股票事宜,是否取得股票并不影响新世纪公司获得股东身份。综上,新世纪公司在已被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情况下,仍以风险投公司没有背书转让、没有股东大会决议,没有履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风险投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风险投公司主要义务是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退出翔宇公司经营,并在翔宇公司办理案涉工商变更登记时积极配合。双方对风险投公司退出翔宇公司经营未提出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是否配合翔宇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从工商变更登记的主体看,应当是翔宇公司。在新世纪公司已经取得股东身份的情况下,可以向翔宇公司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翔宇公司否认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或者风险投公司不积极配合、阻碍办理。且风险投公司也通过函件形式表明愿意配合办理。因此,新世纪公司主张风险投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长期没有履行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义务以及二审法院对证明函的认定有失公正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世纪公司主张的二审判决错误采信西安市高新工商分局答复函的理由,因该答复函只是就法律适用进行的答复,与本案事实认定无关,且符合法律规定,故该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二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理由,二审判决已经在上诉请求及判决主文中回应了是否能够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因此,该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新世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新世纪通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