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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经查,长达公司与广西幼师签订《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合同》及《共同合作开发项目补充合同》,均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政府同意,故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经查,长达公司与广西幼师签订《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合同》及《共同合作开发项目补充合同》,均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政府同意,故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认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长达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即广西幼师并未拥有过案涉100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诚如上述争议问题的分析,《共同合作开发项目补充合同》明确约定,“鉴于长达公司、广西幼师合作开发的位于平果县的房地产项目用地已经办理到了长达公司名下,现就合作项目的利润安排、项目经营管理等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该补充合同第一条、第二条亦进一步明确约定了利润分成方式。而2011年10月18日长达公司向广西幼师出具《关于长达公司<;学府御景>;项目建设情况通报》,明确同意支付1800万元合作利益。上述事实均说明长达公司对于讼争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其名下并无异议,且明确同意支付广西幼师1800万元合作利益,故广西幼师是否实际占有案涉土地使用权,并不影响一、二审法院判决其向广西幼师支付1800万元合作利益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长达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广西幼师是否通过平果县政府获取违法利益的问题。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长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广西幼师基于案涉合同关系所获得的1800万元利益系违法利益,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长达公司关于广西幼师通过平果县政府获得违法利益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国土资源局所提供的2007年同期类似地段出让地价来看,附近的“一品天下”、“龙江华府”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出让地价约为每亩30万元,而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为10万元每亩,这较之于周边的土地出让价存在约20万元差价,而100亩土地使用权差价约为2000万元。案涉土地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政府作为引进教育资源而预先允诺给予广西幼师的鼓励性资助,故广西幼师通过与长达公司合作方式获得此种大致等同于土地差价的1800万元合作利益,实质上系获取了平果县政府的一种鼓励性质的资助,故从广西幼师、长达公司之间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由广西幼师取得该部分利益,并未损害长达公司的利益。

至于广西幼师获得该部分利益,长达公司如果认为该行为违法,可另寻途径解决,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其在本案中主张广西幼师所获得该1800万元利益系违法利益,进而主张其不应支付该款项的再审申请理由,理据不当,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长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