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材天华国际光伏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西藏日喀则市超日国策太阳能应用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中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达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中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达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因本案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确有必要”的规定,一审裁定将本案交由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藏法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闻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