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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山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厦门明发公司与泰山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两公司之间是否在签订《双方协定》之后又对债权债务进行过结算以及现在是否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关于案涉债权是否存在的基本事实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厦门明发公司与泰山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两公司之间是否在签订《双方协定》之后又对债权债务进行过结算以及现在是否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等关于案涉债权是否存在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一审判决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存在明确的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如何认定等关于案涉债权诉讼时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厦门明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333.5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朱 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一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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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