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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德市蕉城宏鑫交通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8—30楼。 法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南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