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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武与信年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二)关于刘文武是否实际投入资金的问题。《联营款投资确认书》系汤耀全代表信年公司签署的文件,该文件确认刘文武有相应的美元出资;除此之外,二审法院还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刘文武出资950250元人民币、1512878.09

(二)关于刘文武是否实际投入资金的问题。《联营款投资确认书》系汤耀全代表信年公司签署的文件,该文件确认刘文武有相应的美元出资;除此之外,二审法院还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刘文武出资950250元人民币、1512878.09美元,并无不妥。信年公司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推翻上述认定。二审判决在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以刘文武依据《联营开发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项目合同》主张在金信公司中相应的股权因未经审批而无效,并判令信年公司向其返还投资款本金及其利息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妥。

(三)关于一审法院送达是否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在通过其他方式不能向信年公司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报,人民法院报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因此,并无不当。二审期间信年公司参加了诉讼,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该理由并不构成再审的情形。

综上,信年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年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