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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华家村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楚雄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振兴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康必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荣,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楚雄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振兴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康必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荣,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东瓜镇。

负责人:罗以能,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华家村居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西北片区拆迁安置小区上章一村3栋9号一楼。

负责人:华家云,该村村长。

再审申请人楚雄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瓜居委会)、楚雄市东瓜镇东瓜社区华家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华家村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东瓜居委会、华家村居民小组应否承担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1条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审中,永安公司提供2009年3月21日、2009年7月25日、2009年8月25日以及2009年10月25日分别制作的《楚雄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一览表》中均有“工程进度款滞后”的记载,该表上有华家村村长华家云签字、昆明中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永安公司分别盖章确认,证明发包方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情形。该合同第26.3条还约定,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永安公司可以向发包方提出付款申请,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时,永安公司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与发包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即使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应付款的贷款利息仍然按照原约定履行。第26.4条又约定,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第35.1条第一款第(2)项和第二款再约定,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二审判决以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协议,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承担贷款利息的条件并不成就,且永安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该部分利息的支付达成过合意,未支持永安公司的该项请求,是对上述合同内容的理解有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永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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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