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辽宁辽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辽阳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另查明: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无锡波波林克科技有限公司以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进行重整。同年10

另查明: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无锡波波林克科技有限公司以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进行重整。同年10月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重整申请,并指定无锡融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矿业权合作协议书》约定管辖是否有效;(二)辽鞍工程公司是否有依据将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列为本案被告。

(一)关于案涉《矿业权合作协议书》约定管辖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辽鞍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专用管公司在《矿业权合作协议书》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或目标权益所在地人民法院”。尽管本案当事人对协议签订地是在辽阳还是在无锡有不同意见,但《矿业权合作协议书》对“目标权益所在地”的约定非常明确,即位于辽宁省辽阳县下达河乡大西沟村;加之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3亿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鞍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专用管公司因履行《矿业权合作协议书》产生的纠纷依法具有管辖权。辽鞍工程公司可以就本案纠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辽鞍工程公司将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列为本案被告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根据《矿业权合作协议书》,辽鞍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专用管公司之间互负合同给付之债,而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并非该协议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在没有其他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辽鞍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专用管公司之间就履行《矿业权合作协议书》而发生的纠纷与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无关。但是,在2014年3月李韧(辽阳石油专用管公司现法定代表人)、董建勇收购辽阳石油专用管公司时,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出具《承诺函》,明确承诺辽阳石油专用管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无帐外隐性债务,对于辽阳石油专用管公司股权转让前的隐性对外负债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关于“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之规定,结合《承诺函》的内容,可以认定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对辽阳石油专用管公司股权转让前的隐性对外负债有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辽鞍工程公司据此在本案中将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作为辽阳石油专用管公司的保证人并列为本案被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关于“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之规定。至于该担保是否合法有效、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帐外隐性债务、无锡石油专用管公司应否对该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担保责任等问题,则需要在本案实体审理中予以解决,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亦不应予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清林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