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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李学超等抢劫、盗窃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璐、李学超多次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李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所犯抢劫罪性质恶劣,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璐、李学超多次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李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所犯抢劫罪性质恶劣,具有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二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李璐、李学超均系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且均系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均应依法惩处,李学超还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李璐、李学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刑三终字第102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学超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鸿翔

代理审判员  王军强

代理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玲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