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大连国滨企业发展总公司与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6(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关于本案是否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

关于本案是否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舒心门业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和被执行人国滨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其提起的诉讼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并无不当。舒心建材不属于本案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的被告,舒心门业亦未举证证明其曾经要求追加舒心建材为被告,本案在程序上不存在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故舒心门业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舒心门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辛正郁

代理审判员  潘 杰

代理审判员  沈丹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大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