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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细荣、梅保根与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市温馨家园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1.关于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审查,2012年6月30日,周细荣起诉要求南昌一建按照其完成的工程量17633258.11元支付其剩余工程款8415072.11元。南昌一建答辩对周细荣的该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周细荣要求支付工

1.关于司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经审查,2012年6月30日,周细荣起诉要求南昌一建按照其完成的工程量17633258.11元支付其剩余工程款8415072.11元。南昌一建答辩对周细荣的该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周细荣要求支付工程款17633258.11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一审法官提示周细荣证据不足是否鉴定以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是法官正当履行职务,周细荣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和认知作出是否申请司法鉴定的决定,不存在受到强迫的情形。

2.关于一审法官是否擅自变更鉴定原则的问题。一审期间,承办法官建议工程鉴定按照以下原则鉴定,(1)依据南昌一建和深圳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南昌一建与周细荣等签订的合同;(2)定额是依据签订的合同鉴定。周细荣等表示原则上同意法院的鉴定原则,但将南昌一建与周细荣等签订的协议划掉。由于南昌一建与深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南昌一建与周细荣等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不同,即前者为“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1.工程结算按2004年版《江西省建筑、装修、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2.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2004版定额)计取,工程材料单价按施工当期的南昌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后者为“本项目按省2004年定额,直接工程费加8.5%的管理费由乙方包干(包括安全设施防护费)。”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时,仍将《内部承包合同》作为鉴定的依据之一。对此,应理解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周细荣与南昌一建的工程款应以《内部承包合同》为主要鉴定依据,否则,得出的结论仍然不能证明待证的事实,故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对鉴定原则进行修正,不属于擅自变更鉴定原则。

综上,周细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细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哲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