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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迅与调兵山市金鹏龙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综上,刘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刘迅提出的本案应当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综上,刘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刘迅提出的本案应当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珂

审判员 李明义

审判员 张志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福涛

书记员 兰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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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