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刘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刘迅提出的本案应当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珂 审判员 李明义 审判员 张志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崔福涛 书记员 兰 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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