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北京中利睿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苏商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联合开发合同》第三条约定了苏商公司的付款条件为中利睿钻公司将全部股权变更所需法律文件准备完毕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成功的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

《联合开发合同》第三条约定了苏商公司的付款条件为中利睿钻公司将全部股权变更所需法律文件准备完毕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递交成功的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股权变更与付款的问题上,苏商公司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备忘确认书》并不能改变双方在《联合开发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故中利睿钻公司主张苏商公司未付款构成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苏商公司未构成违约并无不当。

(四)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中利睿钻公司的一审诉求为要求苏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在中利睿钻公司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直接判决终止履行合同,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不当。但中利睿钻公司二审中认为由于苏商公司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故该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终止履行合同并无不妥。鉴于苏商公司主张该公司已行使了单方解除权解除了合同,而中利睿钻公司对原审判决终止履行《联合开发合同》不持异议,二审判决合同终止履行并无不当。

综上,中利睿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应予驳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利睿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请求。

审 判 长  于松波

审 判 员  贺 禔

代理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