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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学文与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二、关于二审判决将《通用记账凭证》作为证据论述是否违法问题。史学文申请再审主张本案当事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没有提交过《通用记账凭证》,且没有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二审判决将其作为证据论述违法。二审法院在

二、关于二审判决将《通用记账凭证》作为证据论述是否违法问题。史学文申请再审主张本案当事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没有提交过《通用记账凭证》,且没有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二审判决将其作为证据论述违法。二审法院在本院查明的事实部分专门表述“关于对石家庄晶达公司与史学文所举‘盘锦晶达公司2011年3月11日《通用记账凭证》’的分析与认定”,结论是“对史学文提供的该笔《通用记账凭证》的真实性不予采信”、“上述事实有《通用记账凭证》等在案佐证,相关证据业经质证,足资认定”。上述情况表明,史学文的上述再审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三、关于盘锦晶达公司2011年3月11日汇给石家庄晶达公司的300万元是否属于抽逃出资问题。史学文申请再审主张石家庄晶达公司抽逃出资,并提出四个事实和理由。史学文提出的上述事实和理由,与其上诉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对此,二审法院已分别作了分析和认定,认为“史学文认为石家庄晶达公司从盘锦晶达公司撤回300万元投资款,依据不足,盘锦晶达公司汇入石家庄晶达公司账户3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因史学文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盘锦晶达公司2011年3月11日汇给石家庄晶达公司的300万元属于抽逃出资,故其上述再审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史学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史学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涛

代理审判员  梅芳

代理审判员  杨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