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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汉木与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顾汉木。 委托代理人:杨振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志刚,吴忠市新元供热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4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顾汉木。

委托代理人:杨振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志刚,吴忠市新元供热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原宁夏黄河明珠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520号。

法定代表人:孙彦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银安,该公司法律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焦吉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玉屏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任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顾汉木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黄河明珠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顾汉木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顾汉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汉木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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