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与吉化公司炼油厂1990年编辑出版二十年厂庆画册《龙潭明珠》侵权案判决不同的问题。经查,吉化公司在该案中也主张徐晓辉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并提交了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是该案一审判决未采信吉化公司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证据,在该案中由于不能认定徐晓辉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因而两审判决均没有支持吉化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该案终审判决查明并确认涉案照片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徐晓辉享有,但吉化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在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非常明确,与前一个案件的情况不同,不属于与前一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综上所述,徐晓辉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晓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包 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