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应姝琳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立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以及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饶中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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