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级别管辖、越级审理,先判后审的问题。首先,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管辖通知》第二条中规定:“……河北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三宝公司的工商登记载明是“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即本案属于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利华公司的诉讼标的数额已达到223.3566万元,且利华公司也不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越级审理的情形。其次,关于先判后审问题。对于一审判决落款时间与案件开庭存在先后顺序上的错误问题,二审法院已明确系笔误,且一审法院已通过裁定的方式依法予以纠正。因此,一审法院并不存在先判后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综上,三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三宝涂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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