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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玛钢厂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四、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龙信集团、武汉分公司与玛钢厂均对涉案《租赁合同》及送货单、结算单、欠款数额、应返还的租赁物数量无异议,这些证据确系客观真实存在。一、二审判决依据上述证据及查明的案

四、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龙信集团、武汉分公司与玛钢厂均对涉案《租赁合同》及送货单、结算单、欠款数额、应返还的租赁物数量无异议,这些证据确系客观真实存在。一、二审判决依据上述证据及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武汉分公司与玛钢厂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得到实际履行,并以此来确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见,玛钢厂提起的涉案诉讼并不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龙信集团、武汉分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杨某起诉张某的《民事诉状》及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00389号民事裁定书,不能证明玛钢厂与杨某、龚某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情形。

综上,龙信集团、武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审 判 员  刘崇理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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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