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基本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李 琪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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