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两个争议问题的分析,本案西湖家园业委会的诉讼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又违反一事不二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故浙江高院再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对于安泰公司与斯培法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的效力未予审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西湖家园业委会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浙江高院(2012)浙民再字第23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民再字第23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