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威尔曼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 书 记 员 郑琪儿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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