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星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之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赤峰市星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 ()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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