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上,中石油华东分公司再审申请提出的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直接约束其与明成公司的主张,与本案事实及合同约定均不相符,不能成立。按照《买卖合同》约定,中石油华东分公司应当向苏美达公司而不是明成公司交付案涉油料,因此中石油华东分公司提出其将案涉油料交付明成公司即视为《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综上,中石油华东分公司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润滑油销售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涛 代理审判员 梅芳 代理审判员 杨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