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石化联合公司要求远东贸易公司偿还830万美元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在《资产说明》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继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本案石化联合公司请求远东贸易公司偿还830万美元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妥。 综上,远东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要求驳回石化联合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石化联合公司承担的主张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