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静海县静海镇北五里村民委员会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宏业达公司有关原审判决未将砖厂的证内和证外土地面积进行区分,错误地全部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并认定合同无效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宏业达公司有关原审判决未将砖厂的证内和证外土地面积进行区分,错误地全部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并认定合同无效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竹梅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昱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