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宏业达公司有关原审判决未将砖厂的证内和证外土地面积进行区分,错误地全部定性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并认定合同无效的再审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宏业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竹梅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林海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 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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