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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聚畅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顺驰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厦门聚畅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顺驰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函》上聚畅公司所盖公章经鉴定与其备案印章并不一致,郭闵英在聚畅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无任何任职记载,顺驰公司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未对郭闽英的授权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不可撤销担保函》上聚畅公司所盖公章经鉴定与其备案印章并不一致,郭闵英在聚畅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中无任何任职记载,顺驰公司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未对郭闽英的授权情况等进行审查,原审判决认定顺驰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已尽善意、谨慎、无过失的注意义务,依据不足。再审中,应进一步查明郭闽英与聚畅公司、中海鑫公司之间的关系、顺驰公司是否善意无过失等问题,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聚畅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宫邦友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