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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名成矿业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海邦矿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郭太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保证书》系郭太辉的单方承诺,是以主合同《采选铁矿承包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本案诉讼后,名成公司、海邦公司均同意解除《采选铁矿承包合同》,且一、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均不

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保证书》系郭太辉的单方承诺,是以主合同《采选铁矿承包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本案诉讼后,名成公司、海邦公司均同意解除《采选铁矿承包合同》,且一、二审判决认为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均不存在违约,故二审判决认定《保证书》自动失效无需解除,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名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景洪名成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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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