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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舒安肉食品加工厂与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江城西队村民委员会、保定市中华武术馆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2
摘要:1.关于28间门脸房的损失问题。从保定市新市区委的《关于对保定市舒安肉食品加工厂王舒安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相关内容看,中华武术馆受让案涉土地后,将舒安食品厂所建28间门脸房屋拆除。基于舒安食品厂修建门脸房

1.关于28间门脸房的损失问题。从保定市新市区委的《关于对保定市舒安肉食品加工厂王舒安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相关内容看,中华武术馆受让案涉土地后,将舒安食品厂所建28间门脸房屋拆除。基于舒安食品厂修建门脸房进行了一定的投入,二审判决判令中华武术馆对此应给予舒安食品厂一定的补偿。在诉讼过程中,因舒安食品厂未能提供所建28间门脸房所需费用和2002年拆除时的相关依据,亦未向法院申请评估,一、二审判决参照2002年当时物价和1996年建成至拆迁时房屋折旧情况,酌情判令中华武术馆给予舒安食品厂每间房5000元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2.关于其他办公楼、浴池、锅炉房等损失问题。一、二审过程中,舒安食品厂虽主张中华武术馆、江城西队村委会拆除了其他办公楼、浴池、锅炉房等建筑物,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从保定市新市区委的《关于对保定市舒安肉食品加工厂王舒安反映问题的情况报告》的记载情况看,因王舒安拖欠工程款,其他办公楼、浴池、锅炉房等建筑均是由其债权人拆除,故舒安食品厂要求中华武术馆、江城西队村委会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的责任承担问题

从法院已查明的相关事实看,1992年12月至1994年10月,舒安食品厂与农村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舒安食品厂以其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先后三次向农村信用社贷款85.94万元,该款本金及利息在1999年只偿还了200元,剩余未偿还。根据上述事实,因舒安食品厂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农村信用社处置舒安食品厂的抵押物的行为具有合同依据。舒安食品厂主张农村信用社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再审事由,于法无据。

综上,舒安食品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舒安肉食品加工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